国科汇金.【地方政策】穆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8-18
公司宗旨
解决政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政企信息交易成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助推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国科汇金
穆棱市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7号),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制定以下政策:
一、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办法
1、对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投资强度符合省级园区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400万元、900万元、1500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具体金额以企业实际用地面积按比例计算支付)。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到3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500万元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其它区域内工业项目参照执行。
2、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协调向上争取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8条执行。
3、协助企业扩大投资,对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积极向上争取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向上争取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9条执行。
4、对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建设期间免费提供办公、住宿场所,直到建设完成,最高使用期两年(水、电、暖等费用自理)。
5、对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以租代购方式使用标准化厂房。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穆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办法》执行。
6、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实现生产达效,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地方政府征收税费总额。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10条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办法
7、新建纳税型工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额的3%、6%、8%、10%给予扶持资金。原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以上扶持办法,特殊纳税型企业采取一事一议。
三、经济发展贡献扶持办法
8、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牡丹江市产业政策,上缴税收计入我市财政收入的招商引资企业,市级财政每年设置3000万元作为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为重点企业或具有发展潜力,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纳税成长型非重点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依据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物流、取暖补贴。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穆办发3号关于印发《穆棱市扶持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执行。
9、对引进的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参照个人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50%的扶持资金。
10、招商引资项目单位特殊贡献奖励办法,2017年1月1日以后落地开工的纳税型、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一)以经过考核认定的超过起奖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奖基础,按照超额加奖的办法确定。具体奖励方式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万——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奖励以项目开工和建成投产为时间节点,各奖励项目在开工时给予奖励额度的40%,建成投产后给予奖励额度60%。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穆办发5号关于印发《穆棱市产业项目特殊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执行。
11、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外来资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每5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年度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总部经济或贸易企业,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为支持企业发展,给企业员工提供安居、乐业、稳定的居住环境,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针对园区内企业及员工购房实行房价折扣、零首付零利息入住、延长还款期限、以租代购等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穆棱经济开发区职工公寓售楼优惠政策的方案》执行。
13、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标准,协助向上争取研发投入后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积极向上争取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协助向上争取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围绕“十三五”省级重点产业项目,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技型企业,由政府对设站企业积极向上争取20—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13条执行。
14、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积极申请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将协助申请省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第一次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将协助申请省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的,不重复奖励。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17条执行。
1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申请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申请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33条执行。
16、重点支持外向型地方特色产品生产企业传承和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经54号)执行。
四、附则
17、申请兑现各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签订承诺书,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对于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18、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在项目获得土地使用证后进行申报,经市政府核实批准后拨付。
19、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按市政府决策程序批准执行。
20、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如从上级争取到的扶持资金应返还我市配套扶持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21、对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认定由市发改局、统计局负责审核;对符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政策的企业认定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审核;对总部经济、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奖励认定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负责;对符合《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黑财经54号)的企业认定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对享受《穆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办法》、《穆棱经济开发区职工公寓售楼优惠政策的方案》的企业由穆棱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核;改革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22、本扶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经穆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则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予以评估修订或废止。自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起,本办法相关规定停止执行。限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落户穆棱市的产业类项目享受此办法。
23、本扶持办法由穆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如有意向进一步了解请联系:赵家绪